食材采购管理制度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与辅料。

 

       二.米、面、油、肉、调料等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在正规市场、通过正规渠道的厂商采购。

 

       三.采购、验收食品必须向厂商索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化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化验单、商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市场摊点证等)验证,畜禽肉食类产品要索取检疫合格证。上述各证必须一一对应与食品保持一致,同种不同规格的食品必须做到每一规格一证。 应与相对固定供应的厂商签订意向性协议书,协议书内必须载明厂商保证退货换货的等索赔与承担食品质量卫生的条款,以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四.禁止采购、验收一切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验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商品标志、品名、厂商家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保存(保质)期等内容。不得采购不具有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或代号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杜绝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六.采购、验收要进行感官检查,对食品通过看、嗅、触、尝、试等方法对食品质量作初步判断,禁止采购感官性状不佳的食品与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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